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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泰大通黄金买卖规则


本规则由恒泰大通黄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大通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国际惯例予以制定。

第一条  买卖方式
1、客户根据恒泰大通公司提供的报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全款或预先支付部分货款(简称“预付款”)的方式对标的物进行买卖。
客户选择以全款方式买入黄金的,在结清全款后,恒泰大通公司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内交付相应数量的黄金。
客户选择以全款方式卖出的,应在约定时间交付相应数量的黄金,恒泰大通公司在检验无误后向客户支付全款。
当客户以预付款方式买入标的物后,可选择按照买入时的价格付清余款及相关费用,同时恒泰大通公司将原预付款买入指令撤销,客户即可在约定工作日提取标的物;客户也可选择放弃提取,向恒泰大通公司卖出标的物,并承担此买卖产生的所有盈亏和费用。
当客户以预付款方式卖出标的物后,可选择在约定时间交付标的物并按照卖出时的价格收取全款,并应支付相关费用,同时由恒泰大通公司将原预付款卖出指令撤销;客户也可选择不交付标的物,向恒泰大通公司购回标的物,并承担此买卖产生的所有盈亏和费用。
2、客户可以通过网络自助或电话委托方式进行买卖。
3、委托买卖电话:4006 368 368
 
第二条  买卖时间和交收时间、地点
1、买卖时间:每周一08:00至周六05:00(北京时间,国际金融假日除外;受系统检修、升级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买卖的除外。)
2、交收时间:工作日09:00至18:00(北京时间)
3、交收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5层或恒泰大通公司指定地点。
 
第三条  客户以预付款方式进行黄金买卖的开户流程
1、客户通过阅读《恒泰大通黄金买卖规则》和《风险揭示书》,了解黄金买卖规则和存在的主要风险。
2、客户接受恒泰大通公司黄金买卖规则,并愿意承担从事该种买卖的潜在风险,填写《黄金买卖申请书》,并提交恒泰大通公司审核。
3、客户通过审核的,与恒泰大通公司进行《客户协议书》的签订,并于协议签订后获得买卖账户号码。
4、客户获得买卖账户号后,须在恒泰大通公司指定的、受监督的专用账户中存入不低于5万元的资金,并在存款附言中标明客户名称和买卖账户号码。
5、恒泰大通公司在收到客户资金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客户买卖账户初始密码。
6、客户下载软件并变更初始密码后,即可开始买卖。
 
第四条  买卖品种、规格、费用
1、恒泰大通公司出售的品种为恒泰大通公司投资型标准金条,黄金纯度99.99%,金条重量规格为1盎司、10盎司。恒泰大通公司收购的品种除上述标准金条外,客户也可以选择交付其他精炼厂或黄金公司出品的黄金制品(须提纯至99.99%,并且提纯后重量以盎司计算)。以上所有买卖品种统称“大通标金”。
2、恒泰大通公司提供24小时(非买卖时间除外)黄金买卖报价(单位:人民币元∕盎司,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该报价以国际现货黄金市场价格为基础,买卖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3、黄金买卖的最小单位为1盎司。
4、恒泰大通公司在客户以预付款方式买入或卖出时收取手续费,每盎司 4.6元人民币,结算时不收取手续费。客户以全款方式买入恒泰大通公司出品的金条,恒泰大通公司不收取手续费,但每盎司收取311元加工及流通费用;客户以全款方式卖出大通标金,恒泰大通公司不收取手续费,但收取检验费用,详见本规则第九条第4款规定。
5、客户以预付款方式买入大通标金后,直至进行黄金提取或结算期间,相应数量的黄金由恒泰大通公司代为存放和保管,由此而产生的费用为库存费,由客户承担。库存费支付标准为每日0.3元人民币/盎司,以第二日凌晨05:00为库存费结算点,周六凌晨05:00前未交收或未结算的黄金收取3天库存费。
6、客户以全款方式买入大通标金,如没有当天提取黄金,而要求恒泰大通公司代为存放的,应向恒泰大通公司支付相应数量的库存费。库存费的计算及付款方法为:
(1)存放黄金贰拾盎司以上的(包括贰拾盎司),恒泰大通公司免费为客户提供存放服务。
(2)存放黄金不足贰拾盎司的,每月收取10元的库存费。从存放当天开始起算存放时间,每30天为一个自然月,不足30天的,视为一个月。存放费在客户提取或卖出存放黄金时一次性支付给恒泰大通公司。
7、恒泰大通公司参考国际现货黄金市场价格向客户报出买、卖价格,即在同一时点以较高价格向客户卖出,以较低价格向客户买入。买价与卖价之间的差额在正常情况下相对固定。在市场流动性发生异常变化或其它极端情况下,恒泰大通公司有可能扩大或缩小该差额。
 
第五条   预付款及预付款的存取
1、客户以预付款方式买卖时,所需预付款为买入或卖出黄金全额价款的2%~100%,具体预付款比例客户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2、客户在签订合同时填写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应当为自有账户,是客户指定的预付款转入和转出账户,不得随意变更。客户有义务确保该银行账户的可用性,否则由此而导致预付款转入和/或转出延迟,其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客户转入预付款时,应当在附言中标注客户名称及客户买卖账户号码。
客户转出可用预付款时,应当通过电话(4006 368 368)或传真(010-66555755)提出申请(请从恒泰大通公司网站下载申请表)。
 
第六条   预付款方式买卖黄金的风险管理
1、恒泰大通公司以风险率来衡量预付款方式买卖黄金客户买卖账户的风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
风险率=(客户总预付款÷已用预付款)×100%
客户总预付款=已用预付款+可用预付款
2、当客户买卖账户的风险率≤100%时,恒泰大通公司有权向客户提示风险。建议客户在收到风险提示后尽快追加预付款或进行部分结算以降低风险。为控制风险,客户授权恒泰大通公司在客户买卖账户的风险率≤20%时,对客户买卖账户进行全部结算。
 
第七条   买卖成交确认
1、客户对买卖结果有异议的,须在其买卖指令下达起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恒泰大通公司提出。如果客户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客户对恒泰大通公司记录的客户买卖结果的确认。
2、客户提出异议后,恒泰大通公司应及时核实原始买卖指令记录和买卖结果记录。当对与买卖结果有直接关系的事项发生异议时,由于客观上无法绝对准确判断价格的未来走势,为了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恒泰大通公司在收到客户的异议后,有权将与异议相关的买卖进行部分或者全部结算。
3、如果因恒泰大通公司的工作失误导致买卖记录与客户实际的买卖指令不一致,则以客户实际的买卖指令作为买卖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   客户以全款方式进行黄金买卖的交易流程
1、客户以全款方式买入黄金的,流程如下:
(1)客户填写恒泰大通公司《黄金制品销售凭证》。
(2)客户选择买入时机并填写买价。
(3)计算总价并支付全款。
(4)提取金条。
2、客户以全款方式卖出黄金的,流程如下:
(1)客户填写恒泰大通公司《黄金制品回购凭证》。
(2)客户选择卖出时机并填写卖价。
(3)计算总价并交付黄金。
(4)检验无误后结算价款。
 
第九条   大通标金交收规定
1、客户以全款方式买入大通标金的,须按照当时的买入价付清全款并于约定时间提取大通标金。客户以全款方式卖出大通标金的,须在约定时间交付大通标金,并按照当时的卖出价收取全款。
客户以预付款方式买入并申请提取大通标金的,须在恒泰大通公司指定交收地点按照买入时的价格付清余款及相关费用(311元/盎司),同时由恒泰大通公司将原预付款买入指令撤销,并在约定工作日提取标的物。客户以预付款方式卖出并申请交付大通标金的,须在恒泰大通公司指定交收地点在约定时间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标准见本规则第四条)并按照卖出时的价格收取全款,并应支付相关费用。
2、提取大通标金的数量须为1盎司的整数倍,最少提货量为1盎司。
3、大通标金提货量及提货时间具体为:


4、恒泰大通公司按报出的卖出价收购恒泰大通公司出品的标准金条,不加收任何费用。该金条包装、证书、防伪标签必须完好、齐全,否则每盎司须支付150元的检验费用。
客户交付其他精炼厂或黄金公司出品的、纯度不低于99.99%的、规格为1盎司整数倍的黄金制品时,每盎司须支付311元的检验费用。客户交付其他种类黄金制品时,应首先按纯度折算为相应数量的恒泰大通公司出品的标准金条,然后按折算后的数量结算并支付466元/盎司的检验费用。
客户要求恒泰大通公司收购5盎司以上(含5盎司)的大通标金,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
5、客户所交付的大通标金经检验合格后,恒泰大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客户支付价款。100盎司以下的,恒泰大通公司在验收合格后即时转账;100盎司以上1000盎司以下的,恒泰大通公司自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转账;1000盎司以上的,恒泰大通公司自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转账。
6、大通标金交收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5层或恒泰大通公司指定地点。
 
第十条  术语解释
结算:是指将买入的黄金卖出,或将卖出的黄金购回。
预付款方式买卖:是指客户按选定预付款比例买入或卖出一定量标的物后,可以根据市场走向或者自己判断,选择在任何时间按支付全额价款交收标的物,或者选择按照即时价卖出或购回进行结算的一种买卖方式。
已用预付款:客户买入或卖出黄金的全额价款乘以预付款比例的结果。
可用预付款:客户净存入的资金总额,扣除客户买卖账户发生的全部手续费、库存费、已用预付款,并加上浮动盈亏后的资金余额(随市场价格变化而变化)。
买入价:客户向恒泰大通公司买入黄金的价格,即报价系统显示的较高的价格。
卖出价:客户向恒泰大通公司卖出黄金的价格,即报价系统显示的较低的价格。
 
第十一条  其他
客户对本规则有不解之处,可向恒泰大通公司咨询。恒泰大通公司保留修改和解释本规则的权利,恒泰大通公司的所有修改一经做出,即通过恒泰大通公司网站公告栏和通过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规则修改并通知后三日内没有收到客户书面异议的,视为客户同意并接受修改。个别客户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同意修改内容的客户依照新规则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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