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北京时间|东京时间|芝加哥时间|纽约时间|伦敦时间 |
| 首页| 恒泰大通简介| 业务介绍| 金店展示| 网上商城| 合作伙伴| 黄金学苑 |
| 预付款方式交易 全款方式交易 代理加盟 模拟交易大赛 在线咨询人才招聘 |
| 首页 〉投资宝典 |
|
实物黄金投资
来源:| 作者: | 点击次数: | 发布时间:2008-7-22 15:23:28
实物黄金投资 许多人对“实物黄金”的理解就是各类黄金饰品,但实际上这并不是我们要讨论的投资性实物黄金。另外,还有各种纪念类的金条和金币,如“奥运金币”、“贺岁金条”等,虽然它们也有保值增值的功能,但其价格主要不取决于金价波动,影响因素主要是收藏价值和艺术价值等;同时因其设计加工成本带来的过高溢价以及回购不便而导致的流动性欠佳,投资者购买此类实物金并不能充分享受金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我们以恒泰大通标金为例: 总体比较,在国内主要的实物黄金投资品种当中,上海金交所的AU100g交易成本最低。交易时间上不如民营金商那样灵活,但与银行相比有夜市交易,能够在每天国际金价波动较大的时段捕捉到更多操作机会。但与纸黄金和民营金商的模式不同,AU100g是在交易所成交的撮合模式。在市场交易规模较小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委托挂单后无法成交的情况,最后成交的价格也往往明显偏离国际市场行情。另外,AU100g只能在上海、北京、深圳这几个大城市的指定仓库提取,显然不利于国内大部分地方的投资者购买实物金条,并且提取实物黄金后缺乏便捷的回购渠道。
预付款方式买卖是指客户按选定预付款比例买入或卖出一定量标的物后,可以根据市场走向或者自己判断,选择按支付预付款时买卖系统所显示的全额价款交收标的物,或者选择买卖系统所显示的即时价卖出或购回进行结算的一种买卖方式。
附:恒泰大通黄金买卖规则
本规则由恒泰大通黄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大通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国际惯例予以制定。 第一条 买卖方式
1、客户根据恒泰大通公司提供的报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全款或预先支付部分货款(简称“预付款”)的方式对标的物进行买卖。
客户选择以全款方式购买的,在结清全款后,恒泰大通公司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内交付相应数量的黄金。
客户选择以全款方式售出的,应在约定时间交付相应数量的黄金,恒泰大通公司在检验无误后向客户支付全款。
当客户以预付款方式买入标的物后,可选择按照买入时的价格付清余款及相关费用,同时恒泰大通公司将原预付款买入指令撤销,客户即可在约定工作日提取标的物;客户也可选择放弃提取,向恒泰大通公司卖出标的物,并承担此买卖产生的所有盈亏和费用。
当客户以预付款方式卖出标的物后,可选择在约定时间交付标的物并按照卖出时的价格收取全款,并应支付相关费用,同时由恒泰大通公司将原预付款卖出指令撤销;客户也可选择放弃交付标的物,向恒泰大通公司购回标的物,并承担此买卖产生的所有盈亏和费用。
2、客户可以通过网络自助或电话委托方式进行买卖。
3、委托买卖电话:4006 368 368
1、买卖时间:每周一08:00至周六04:00(北京时间,国际金融假日除外;受系统检修、升级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买卖的除外。)
2、交收时间:工作日09:00至18:00(北京时间)
3、交收地点:5号新盛大厦A座5层或恒泰大通公司指定地点
1、恒泰大通公司出售的品种为恒泰大通公司投资型标准金条,黄金纯度99.99%,金条重量规格为1盎司、10盎司。恒泰大通公司收购的品种除上述恒泰大通公司出售的品种外,客户也可以选择交付其他精炼厂或黄金公司出品的、纯度不低于99%的、规格为1盎司整数倍的黄金制品。以上所有买卖品种统称“大通标金”。
第四条 预付款及预付款的存取
客户转入预付款时,应当在附言中标注客户名称及客户买卖账户号码。
客户转出可用预付款时,应当通过电话(4006 368 368)或传真(010-66555789)提出申请(请从恒泰大通公司网站下载申请表)。
第五条 风险管理
第六条 买卖成交确认
4、客户报表以中英文两种形式出现,两者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第七条 大通标金交收规定
2个工作日内
10个工作日内
20个工作日内
30个工作日内
客户要求恒泰大通公司收购5盎司以上(含5盎司)的大通标金,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
第八条:术语解释
结算:是指将买入的黄金卖出,或将卖出的黄金购回
已用预付款:客户买入或卖出黄金的全额价款乘以预付款比例的结果
卖出价:客户向恒泰大通公司卖出黄金的价格,即报价系统显示的较低的价格
客户报表:记录客户买卖有关信息的表单
客户对本规则有不解之处,可向恒泰大通公司咨询。恒泰大通公司保留修改和解释本规则的权利,恒泰大通公司的所有修改一经做出,即通过恒泰大通公司网站予以公告,规则修改并公告后三日内没有收到客户书面异议的,视为客户同意并接受修改。个别客户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同意修改内容的客户依照新规则施行。 |
|
|||